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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老八路潘常德死在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不负责任上

老八路潘常德死在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不负责任上

没有死在日本鬼子的刺刀下,没有死在解放战争的战场上,却死在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不负责任上。 潘常德,男,汉,生于1922年,1942年参加八路军,1943年入党,荣立过无数次战功,被党和人民数十次授予“战斗英雄”,“南泥湾开荒劳模”,“人民功臣”等荣誉称号,生前系新疆和静县离休老干部。  潘常德于2006年5月8号,就诊于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肺心病,5月12号开始服用抗凝血类药物“华法令”。同年5月23号开始陆续出现皮下紫斑,咳血,便血,穿刺部位大量出血,陪护家属多次要求医生予以重视,诊视,会诊,院方不予理会;

主治医生严重不负责任,连续5天不上岗,不查房;连续服用“华法令”19天从未监测过血凝四项,(药物使用说明书上明确要求至少两天监测一次),这一基本医疗常识却被主治医生忽视,就在潘常德生命垂危之际,无执业资格,无处方权的实习学生值班上岗,不知所措,没有及时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严重延误了抢救时间,5月30号凌晨伟大的革命功臣潘常德在医院的严重不负责的情况下去世了。

    就这样,伟大的革命军人,没有死在日本鬼子的刺刀下,没有死在解放战争的战场上,却死在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不负责任上。

    悲剧发生后,院方一再弄虚作假,篡改 伪造病历,骗诈死者家属及社会,先是敷衍答应赔偿几千元,在家属的强烈质疑下,院方领导承认潘常德的死亡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表示要赔偿6万元补偿,受害者家属对赔偿数额提出异议。院方对受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方案表示要“上会”研究决定……2006年5月30号至今的一年内,受害人家属一方数十次电话催促,以及20多次从南疆来到乌鲁木齐(460公里)要求解决问题,院方都以领导出差,下乡巡回,还未“上会”等借口推托予以拖延,在此期间院方从未表示不予赔偿。直到2007年7月,院方终于漏出了真面目,告知前来要求解决问题的受害人家属,院方现在决定不给予赔偿,你们爱到什么地方告就告去把,这简直是晴天霹雳!院方在善后处理时,继续欺诈,欺骗死者家属及社会,导致对受害人一方的损害伤害 和损失进一步的升级和扩大,使受害人一方蒙受新的巨大的精神损失,痛苦和创伤!

了解到此,公平的 公正的 和正义善良的人们难道不为之动容~为老八路 革命老功臣之死讨个公道。
    因此,本人表示要在网上号召朋友们 一起伸张正义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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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生这样的事情不能不说是医生道德的沦丧和责任心的消亡,任何一个生命都应该得到尊重,更何况是为我们曾经流血牺牲的抗日英雄,我想,有正义感的人都会要大声呼吁,让这些没有了良知的医生罔故他人生命的医院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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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医院怎么这么没有医德啊!!!!!!那些医生也不想想他们的好日子是怎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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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敬佩的老八路就这样被他们不负责任的医死太使人气愤了,要法办这些没有医德的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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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起法律的武器,保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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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十分的气愤。但也要心平气和的来看待这件事情

医院的责任重大,怎能视生命如儿戏?

更何况是为我们流血牺牲的革命者。

我们有现在的幸福生活都是这些

可敬可畏的八路军用血水换来的

我们更应当善待他们 。。

顶。。。

一定要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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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是太不像话了啊

    怎么可以这样

  首先我恨,为什么医院可以作出如此不负责的事情?

    为什么错了还要不知悔改

  这简直是医学界的耻辱

    中国因为有这样的医院

    这样的医生而羞愧万分!

    我不想再多说

    因为我的口水不会浪费在这样的不负责的医院,这样没有医德的医生身上

上面!

  同时

    我只能对老人的家人说

  请节哀

  我相信,事情总有一天会解决的

  一定会得到满意的解决!

    因为在这个世界上,公道还是有的!公道一定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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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他吗不是人了



这种事情他们都能干得出来



不怕以后遭报应吗?



如果医院都是这样的话



以后谁还敢去看病啊?!·



现在是和谐社会!!



但,没想到还会有这样没人性的事情出现!!!



我们应该呼吁社会上的正义力量来向医院讨回公道!!!



没想到医院的工作人员也这样没素质!!



我想没有医德的医生即使医术再好也不应该呆在“医生”这个岗位上!



 



 



我们都强烈要求医院承担自己的过失与责任



 



          还病人家属一个公道!



 



                强烈要求!!
永远的6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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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为什么!
      不对,应该是我已经知道答案了
      为什么有的中国人在世界上会被称之为"最没素质的人"
      我想答案已经不言而喻了
      其实我真的不懂
      为什么违反公德的事情总有发生?
      我为死去家人的人感到可悲
      我为不负责任的医院感到可恨
      我为中华民族有这样的医院感到可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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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可以分成两类,即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前者是指医务人员因玩忽职守,不遵守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引起的事故,后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经验限制等技术过失所引起的事故。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的不同,医疗事故又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结果造成病员死亡,其中完全因医务人员过失的,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因病员病情严重,医务人员过失等多种原因的,属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结果是造成病员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结果是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目前,对诊疗护理工作中的下列情形,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诊疗护理虽有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不可预见,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四)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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