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后闹事砸碎地铁列车玻璃爬出车厢,造成多列火车晚点,被抓后还打伤民警。1月29日,该名闹事“醉汉”王科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判处了有期徒刑4年。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8月2日21时许,王科酒后乘坐地铁2号线376次列车。当列车行至东直门站时,王科将列车玻璃踹碎后爬出车厢,致使376次列车停运15分钟,其他列车停运1列,晚点5列,加开1列。后北京市公交分局民警将王科带至地铁东直门站民警值班室进行讯问时,王科对民警进行殴打,致民警右侧眼眶内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庭上,王科称他是因为工作上的一些不顺心,所以当时就多喝了一些,平时只有不到半斤的酒量,可这次却喝了近一瓶的二锅头,还喝了一些啤酒。以至于自己怎么到的地铁站、怎样爬出车外、打警察,全都不记得了,还是酒醒后听人说自己把民警的眼睛打伤了。
据被打民警王某的陈述,案发当日他和同事接110布警后赶到案发现场,见王科伏卧在最后两节车厢之间的连接处,正要扶王科时,王科自己爬上了站台,随后他们俩扶着王科到了站台的民警值班室,准备对王科进行询问。在值班室内,他们俩向王科表明了民警身份。询问过程中,王科满嘴酒气,态度蛮横,并出言辱骂。当他对王科进行教育时,王科突然一拳打在他右脸上,将他带的眼镜打掉在地上,当时脸部就出血了,后他和同事将王科控制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科酒后在正在运营的地铁列车上起哄闹事,严重扰乱了地铁运营的正常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还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执法民警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与其所犯寻衅滋事罪并罚。
关于被告人王科对其妨害公务罪的辩解,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科曾在公安机关供认其在接受民警询问时已经有了意识,知道受到民警询问,只是由于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才将民警打伤,该供述有相关的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书证予以佐证等客观事实,可以认定王科在接受询问时已经对身体有了一定的控制力,具有相应的意识,对暴力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亦属于明知,而非其辩称的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对民警进行殴打。对其相关辩解,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科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
宣判后,被告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