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承办的案件在重庆市某区法院立案,于是去了一趟重庆市某区法院。然而,去了才发现,律师的地位在这里是如此的低下,以至于严重影响了律师执业权利的正常行使。
因为所承办的案件在重庆市某区法院立的案,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又规定必须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提交证据,所以就赶在证据提交期限界满当日下午赶到。赶到后,眼前崭新而宏伟的法院大楼,真让我心中不免顿生神圣和肃穆。大门前二名保安中一名扔过登记册首先让登记,然后告诉我:“不能乘法院的电梯上法官办公楼”。没有听明白!详细询问:“来法院提交证据也不能上法官办公楼?不上办公楼我怎么提交证据呢”?保安回答:“只能电话通知你要找的法官,然后等他,如果他愿意见你就下楼来见你”。听此,心中虽然万般不快,也只好作罢。心想:“这里是“衙门”,民见官嘛,难一点是有道理的”!不过问题是,因为立案后法院一直未通知我承办此案的法官是谁,咨询立案庭,得知案件卷宗已提交审判庭,具体是谁承办立案庭也不知道。所以,这就意味我连要找的承办法官的姓名都不知道,去哪里电话通知我根本就不知道姓名的法官来楼下接见我,并把我手中这该死的举证限期马上就到的证据提交出去呢?见状,保安曰:“这个我们就管不了了......找院长”。真晕!我连见一个法官都这么难,见院长?那不是让我羞的无地自容吗?
我不知道重庆市某区法院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否符合什么法律规定或者什么红头文件精神?但有一点我是知道的,在中国,“官”和“民”是有“本质”的区别的。在某些“官”的眼中,律师就是地地道道的“草民”一个。所以无论《律师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其它法律如何规定律师依法应享有的执业权利,在这些“官”的眼中,一律都是废纸一张。
呜呼!律师进“衙门”尚如此,不知道老百姓如何进得了这“衙门”般的法院大门......? |